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勘查技术等级认定与管理办法
2024-12-06 15:18:07 来源:河北省地热产业协会
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勘查技术等级
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勘查单位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地热勘查开发市场秩序,保证地热能开发利用市场的健康发展,河北省地热产业协会根据《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勘查的会员单位(以下简称勘查单位),申办《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勘查技术等级证书》,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勘查单位,是指河北省行政管辖内,拥有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勘查技术力量、从事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勘查业务、按照法定程序注册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为河北省地热产业协会会员的单位。
第三条 勘查单位应按照资产规模、技术力量、管理咨询能力、已完成的勘查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经审查合格,取得《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勘查单位技术等级证书》,可在技术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热资源勘查工作,并可为建设(业主)单位择优选择勘查单位提供依据。
第四条 《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勘查单位技术等级证书》按条件分为甲、乙、丙级。
第五条 勘查单位应当加大对勘查技术人员的投入,通过培训学习提升勘查能力。
第二章 技术等级认定
第六条 甲级勘查单位
(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拥有开发利用工程与环境类、地质、物探、钻探、水文水资源等相关专业或10年以上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开发利用勘查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且拥有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勘查资格证书(一级)勘查人员5人以上,拥有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勘查资格证书(二级)勘查人员10人以上。
(四)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热资源勘查项目不少于10项,完成地热勘查项目总经费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符合条款(三)之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的单位;
(五)具有与勘查工作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六)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及与勘查工作有关的管理制度。
(七)可承担所有不同规模的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勘查。
第七条 乙级勘查单位
(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拥有开发利用工程与环境类、地质、物探、钻探、水文水资源等相关专业或5年以上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开发利用勘查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和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且拥有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勘查资格证书(一级)勘查人员3人以上,拥有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勘查资格证书(二级)勘查人员5人以上;
(四)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热资源勘查项目不少于5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500万元,且符合条款(三)之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的单位;
(五)具有与勘查工作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六)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以及与勘查工作有关的管理制度;
(七)可承担中型(热能10~50MW)以下地热田开发利用工程勘查。
第八条 丙级勘查单位
(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拥有开发利用工程与环境类、地质、物探、钻探、水文水资源等相关专业或3年以上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开发利用勘查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3人,且拥有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勘查资格证书(一级)勘查人员1人以上,拥有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勘查资格证书(二级)勘查人员2人以上;
(四)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热资源勘查项目不少于3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200万元,且符合条款(三)之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的单位;
(五)具有与勘查工作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六)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以及与勘查工作有关的管理制度;
(七)可承担小型地热田(热能<10MW)开发利用工程勘查。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利用工程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开发利用工程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地质开发利用工程与地质工程、地质矿产、地质勘查、地质勘探、地质学等专业。
第三章 技术等级申请与认定
第十条 技术等级申请
申请《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勘查单位技术等级证书》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勘查单位技术等级证书》申请表一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公司章程、注册地址证明、注册资金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勘查单位技术等级证书申请表》中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聘用人员应提供相应聘用证明材料;
(四)相关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申请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进行脱密处理后提交;
(五)相关管理文件;
(六)其他能够证明本单位实力的文件、证件材料。
以上材料统一用A4纸印制胶装成册,作为申请表的附件报送。
第十一条 技术等级评估、认定
(一)申请《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勘查单位技术等级证书》的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协会秘书处进行初审,达到技术等级标准的,组织评估组对勘查单位的综合能力进行现场考核、评估,提出审查和评估意见;
(二)协会综合研究评估意见,颁发《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勘查单位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勘查单位应依照本办法上述规定,申请取得《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勘查单位技术等级证书》后,需在限定的范围内承揽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勘查业务。
第四章 技术等级审检、变更
第十三条《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勘查单位技术等级证书》有效期六年,每两年审验一次,采取实地考察、资料审查、评估组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审验合格后,换发新的《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勘查单位技术等级证书》,同时收回原证书。
第十四条 证书审验时,勘查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勘查单位技术等级证书》;
(二)第十条(二)至(六)款要求的材料;
(三)近两年勘查业务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由于企业改制、分立、重组、合并等事项,需继承原资质的,其技术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等级条件重新核定。
第十六条 需要更改、遗失补办、升级证书的单位,需向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更改、遗失补办、升级申请材料。遗失补办的,在补办前应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河北省地热产业协会负责全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勘查单位的行业管理,并监督管理进入本省境内的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勘查单位。
第十八条 在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勘查单位实行技术等级认定。
第十九条 河北省地热产业协会对《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勘查单位技术等级证书》实施年度审检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外省勘查单位进入河北省内承揽地热勘查业务的,可持本省勘查资质到河北省地热产业协会申请办理《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勘查单位技术等级证书》(临时证),有效期一年。
第六章 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勘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注销其技术等级证书:
(一)超过规定的有效期限两个月仍未办理审验、换证手续的;
(二)因勘查单位自身管理不善,经有关部门认定,出现重大、特大责任事故的;
(三)不守信用,给委托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出租、借用或转借《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勘查单位技术等级证书》;
(五)伪造、涂改的《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勘查单位技术等级证书》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勘查单位技术等级证书申请表》、《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勘查单位技术等级证书审验表》、《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勘查单位技术等级证书》,均由河北省地热产业协会统一监制。
第二十三条《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勘查单位技术等级证书》分正本与副本,由河北省地热产业协会统一编号并加载二维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为试行,具体考核、评估办法另见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热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