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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热产业协会优秀成果优秀工程奖评选办法

2024-12-06 15:12:34     来源:河北省地热产业协会

河北省地热产业协会优秀成果优秀工程奖
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励在地热行业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单位,充分调动广大地热行业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加速我省地热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根据《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和《河北省社会力量设立优秀成果优秀工程奖工作指引(试行)》等文件,结合河北省地热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对在中深层地热及浅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优秀成果优秀工程进行奖励。
       第三条  河北省地热产业协会优秀成果优秀工程奖的推荐、评选、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四条  河北省地热产业协会优秀成果优秀工程奖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鼓励各单位给予获奖者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五条  河北省地热产业协会优秀成果优秀工程奖共设立四个奖项:
1.地热资源优秀勘查成果奖;
2.地热资源优秀钻探工程奖;
3.中深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奖;
4.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工程奖。
评选标准参照《河北省地热产业协会优秀成果优秀工程奖评选标准》。

       第六条  各奖项每2-3年评选一次,评选对象为河北省地热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申报勘查或钻探工程类奖项的需为具备协会勘查或施工甲级资格等级的会员单位,申报开发利用工程类奖项的牵头单位需为会员单位中的供热企业或热泵工程企业及温泉康养企业。
       第七条  地热资源优秀勘查成果奖、地热资源优秀钻探工程奖、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工程奖、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中深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奖设示范工程奖、优秀工程奖,优秀工程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八条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项数量按照1:1.5:3确定。
第九条  奖励对象为完成成果及工程的会员单位和个人。各等级奖项中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人数分别不超过10人、7人、5人。

第三章  管理及评选组织

       第十条  本协会设立河北省地热产业协会优秀成果优秀工程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和河北省地热产业协会优秀成果优秀工程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依照本办法,开展河北省地热产业协会优秀成果优秀工程奖的评选工作。
       第十一条  评选委员会负责对各奖项候选成果、候选人进行评选,裁决奖项评选过程中出现的争议,为奖项评选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办公室设在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评选活动组织、服务等事务性工作。
       第十三条  评选委员会主任由本协会会长担任,副主任由本协会副会长及技术指导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各专委会主任担任,委员由本协会专家库抽取的专家组成。评选委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的优秀成果优秀工程发展动态;
(三)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十四条  地热产业协会优秀成果优秀工程奖采用单位推荐方式,由本协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负责推荐,各推荐单位按照本协会下达的限额指标择优进行推荐。
       第十五条  参评成果和工程实行推荐单位内部公示制度。
推荐单位拟推荐的优秀成果和优秀工程,应在推荐单位和完成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推荐单位进行处理,并确保最终提交的推荐成果和工程及其申报材料真实可靠,不存在异议等风险性问题。公示文件和公示情况总结报告,作为必须提交的重要材料,由推荐单位随同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备案。不报送推荐公示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推荐书的填写及有关附件材料要求完整、真实、可靠。电子文档及纸质材料要保持一致。
推荐单位应当按照形式审查的要求逐项审查,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经认定的保密成果不得通过网络系统进行申报和提交,由申报单位按照保密要求进行递送。

       第十七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地热产业协会优秀成果优秀工程奖评选。
       第十八条  多家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和工程,推荐单位应为申报成果和工程的主要参与单位。推荐的单位需与其他合作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申报的参与单位及人员顺序应协商一致,并在所有联合推荐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同一成果和工程同年仅可申报一种地热产业协会优秀成果优秀工程奖项。同一成果和工程已获得过同级或省部级及以上部门设置的奖励的,不得申报。同一成果和工程同年已申报同级或省部级及以上部门设置的奖励,且未出结果的,不得申报。
       第二十条  国家级、省级等各级科技计划课题(项目)正式结题验收前,不得以其全部或部分成果申报优秀成果优秀工程奖。
       第二十一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推荐成果(和工程),不受理其参加评选。形式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记入推荐单位信誉档案,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批评或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地热产业协会优秀成果优秀工程奖受理和评选实行公示制度,在本协会官方网站(www.hbdrxh.org)公示。通过形式审查的推荐成果和工程、专业评选组初审结果、专业评选组会议评选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评选委员会终审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五章  评选程序及评选方法

       第二十三条  推荐材料经评选办公室形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评选。
       第二十四条  河北省地热产业协会优秀成果优秀工程奖评选规则如下:
(一)地热产业协会优秀成果优秀工程奖按照“两会三审”制评选产生。“两会”指专业评选组评选会和评选委员会终评会。“三审”指专业评选组初审、专业评选组会议评选、评选委员会终审;
(二)专业评选组评选专家从河北省地热产业协会专家库中选取;
(三)专业评选组初审,采用网络评选方式,经专家打分形成高低排序,前80%(含80%)的成果和工程通过初审,进入会议评选;
(四)专业评选组会议评选,采用打分、投票方式产生评选结果。一等奖成果(和工程)须经到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二、三等奖成果和工程须经到会专家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
(五)初评结果经公示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对异议进行了处理的,提交评选委员会终审;
(六)评选委员会以会议方式终审,按照打分、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一等奖终审结果,一等奖成果须经到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按照专业评选组介绍评选情况、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二、三等奖终审结果,二、三等奖成果须经到会专家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
(七)地热产业协会优秀成果优秀工程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推荐单位专家、成果完成人及与成果完成人有直接关系的相关人员,应当回避,不参加本单位推荐成果和工程的评选工作。

第六章  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地热产业协会优秀成果优秀工程奖接受社会监督,对评选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参评成果和工程的技术内容、完成人、完成单位、推荐材料的真实性、推荐程序的合法性等存在不同意见,均可提出异议。
对参评成果和工程的异议,应当在公示参评成果和工程之日起10 日内向评选委员会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成果和工程推荐单位、完成人、完成单位对成果评选结果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异议内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证据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书上签署真实姓名、提供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匿名或无实质性内容的异议原则上不予受理。对经查实为假冒他人名义提出的异议一律不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相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涉及成果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名次排列的异议问题,由办公室与推荐方协商处理,处理结果报评选委员会备案。
涉及申报成果和工程实质性问题(指推荐书填写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异议,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评选委员会裁定。
对成果的评定等级提出异议的,一律不予受理。
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异议处理的成果,本年度暂不授奖。

第七章  授奖

       第二十九条  河北省地热产业协会优秀成果优秀工程奖评选结果经公示,并对异议完成处理后,由河北省地热产业协会公布,并对各奖项申报的完成单位和人员颁发证书。
       第三十条  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发现单位或个人干扰正常评奖活动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推荐或被推荐资格三年,对其相应通过评选的成果取消授奖资格。
       第三十二条  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地质优秀成果优秀工程奖的,由评选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记录不良信誉。
       第三十三条  推荐方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人员骗取地热产业协会优秀成果优秀工程奖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记录不良信誉。
       第三十四条  评选委员会成员、专业评选组成员、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评选时,应对推荐成果和工程的关键技术和评选会议情况保守秘密,不得向外透露有关情况,违反者撤销其参加评选资格并记录不良信誉。
       第三十五条  评选委员会成员、专业评选组成员、相关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撤销其参加评选资格,记录不良信誉,并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热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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