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单位
资格等级认定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地热工程监理单位进行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地热开发市场秩序,保证地热能开发利用市场的健康发展,河北省地热产业协会根据《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从事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是指拥有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技术力量、从事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业务、按照法定程序注册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三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资产规模、技术力量、管理咨询能力、已完成的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格等级证书,经审查合格,取得《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后,方可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工作。
第四条 《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按条件分为甲、乙级,各级别根据监理能力、资产规模、技术力量等进行规定。
第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加大对监理专业人员的投入,通过培训学习提升监理能力。
第二章 资格等级认定
第六条 甲级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单位
(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拥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建筑、钻探、设备安装等相关专业或10年以上地热工程施工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且拥有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资格证书(一级)监理人员5人以上,拥有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资格证书(二级)监理人员10人以上;
(四)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热开发利用工程项目不少于10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5000万元;
(五)具有与监理工作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六)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以及针对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协调工作及安全生产管理等监理工作的管理制度;
(七)可承担无限制规模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包括地热钻井工程施工,泵站建设安装,热泵系统集成与安装,配套管线安装工程(管道保温与防腐、无损检测),工程给排水,供暖(制冷)设备过程控制与检测设施安装、调试等工程监理。
第七条 乙级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单位
(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拥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建筑、钻探、设备安装等相关专业或10年以上地热工程施工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且拥有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资格证书(一级)监理人员3人以上,拥有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资格证书(二级)监理人员5人以上;
(四)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热开发利用工程项目不少于5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2000万元;
(五)具有与监理工作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六)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以及针对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协调工作及安全生产管理等监理工作的管理制度;
(七)可承担中深层地热供暖面积20万平米以下、浅层地热供暖5万平米以下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包括地热钻井工程施工,泵站建设安装,热泵系统集成与安装,配套管线安装工程(管道保温与防腐、无损检测),工程给排水,供暖(制冷)设备过程控制与检测设施安装、调试等工程监理。
第八条 同一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具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矿产、地质勘查、地质勘探、地质学等专业。
本办法所称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包括岩土工程、结构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工程等专业。
第十条 地热开发利用工程一级监理资格证书监理人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在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培训考试中成绩合格:
(一)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有10年以上地热工程施工工作经验;
(二)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拥有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5年以上,且主持过深层供暖面积5万平米以上,浅层2万平米以上地热开发利用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地热开发利用工程二级监理资格证书监理人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在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培训考试中成绩合格:
(一)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中级以下职称且有5年以上地热工程施工工作经验;
(二)具备监理员资格证书;
(三)拥有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5年以上,且参与过深层供暖面积5万平米以上,浅层2万平米以上地热开发利用工程项目。
第三章 技术等级申请与认定
第十二条 技术等级申请
申请《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申请表一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公司章程、注册地址证明、注册资金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申请表》中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聘用人员应提供相应聘用证明材料;
(四)相关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申请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进行脱密处理后提交;
(五)关于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管理文件;
(六)其他能够证明本单位实力的文件、证件材料。
以上材料统一用A4纸印制胶装成册,作为申请表的附件报送。
第十三条 资格等级评估、认定
(一)申请《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协会秘书处进行初审,达到资格等级标准的,组织评估组对监理单位的综合能力进行现场考核、评估,提出审查和评估意见;
(二)协会综合研究评估意见,颁发《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依照本办法上述规定,申请取得《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后,方可在限定的范围内承揽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业务。
第四章 资格等级审检、变更
第十五条《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有效期六年,每两年审验一次,采取实地考察、资料审查、评估组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审验合格后,换发新的《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同时收回原证书。
第十六条 证书审验时,监理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二)第十二条(二)至(六)款要求的材料;
(三)近两年监理业务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 由于企业改制、分立、重组、合并等事项,需继承原资质的,其资格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等级条件重新核定。
第十八条 需要更改、遗失补办、升级证书的单位,需向资格等级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更改、遗失补办、升级申请材料。遗失补办的,在补办前应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河北省地热产业协会负责全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业管理,并监督管理进入本省境内的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监理单位。
第二十条 对全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单位实行资格等级认定。
第二十一条 河北省地热产业协会对《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实施年度审检,负责对《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外省监理单位进入本省境内承揽地热工程施工业务的,应持本省施工资质到河北省地热产业协会申请办理《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临时证),有效期一年。
第二十三条 没有取得《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开展监理活动的,河北省地热产业协会有权要求其暂停监理,限期补办《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第六章 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注销其资格等级证书:
(一)超过规定的有效期限两个月仍未办理审验、换证手续的;
(二)因监理单位自身管理不善,经有关部门认定,出现重大、特大责任事故的;
(三)不守信用,给委托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出租、借用或转借《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五)伪造、涂改的《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申请表》、《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审验表》、《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均由河北省地热产业协会统一监制。
第二十六条《河北省地热开发利用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分正本与副本,由河北省地热产业协会统一编号并加载二维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为试行,具体考核、评估办法另见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热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