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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热、热泵等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2023-10-08 14:48:09     来源:河北省地热产业协会
       近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了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供热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办法》自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办法》明确,供热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供热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各类供热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一类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不受限制,经营许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二类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为合计500万平方米(含)以下,三类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为合计100万平方米(含)以下,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确定的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审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选定一个试点县,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负责三类供热企业的许可审批。
 
       《办法》明确了供热经营许可的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事项办理的审批流程和需提供材料。供热企业热源方式包括热电联产供热、燃煤锅炉供热、燃气锅炉供热、生物质(垃圾)焚烧供热、电直热(蓄热)供热、热泵供热、低品位工业(商业)余热供热、中深层地热井供热及其他方式供热。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印发《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
《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23年第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9月20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5日        
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供热经营行为,加强供热经营管理,保障安全、优质、持续、稳定供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供热经营许可。供热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供热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含定州、辛集市)级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确定的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企业的供热经营许可审批工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经营许可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供热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一类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不受限制,二类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为合计500万平方米(含)以下,三类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为合计100万平方米(含)以下。
供热企业热源方式包括热电联产供热、燃煤锅炉供热、燃气锅炉供热、生物质(垃圾)焚烧供热、电直热(蓄热)供热、热泵供热、低品位工业(商业)余热供热、中深层地热井供热及其他方式供热。
供热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一类供热企业的许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二类、三类供热企业的许可由设区的市(含定州、辛集市)级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确定的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审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选定一个试点县,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三类供热企业的许可审批。
设区的市(含定州、辛集市)级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确定的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应当自核发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核发情况告知同级供热主管部门,由同级供热主管部门将核发情况报上级供热主管部门、告知下级供热主管部门。
第五条各类供热企业均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本省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有固定办公场所,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类企业
1.有职称的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及供热、财务类专业管理人员合计不少于30人,且各类人员齐全,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
持证上岗的锅炉工、电工、安全员类技术工人合计不少于50人,且各类人员齐全。
2.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
3.应急抢修设备和机具合计不少于20台套,且抢险车辆、电气焊设备、抽水设备、发电机齐全。
4.有规范的企业章程、经营方案、经营管理制度。
(二)二类企业
1.有职称的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及供热、财务类专业管理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且各类人员齐全,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持证上岗的锅炉工、电工、安全员类技术工人合计不少于20人,且各类人员齐全。
2.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以上。
3.应急抢修设备和机具合计不少于10台套,且抢险车辆、电气焊设备、抽水设备、发电机齐全。
4.有规范的企业章程、经营方案、经营管理制度。
(三)三类企业
1.有职称的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及供热、财务类专业管理人员合计不少于5人,且各类人员齐全,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持证上岗的锅炉工、电工、安全员类技术工人合计不少于10人,且各类人员齐全。
2.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
3.应急抢修设备和机具合计不少于5台套,且抢险车辆、电气焊设备、抽水设备、发电机齐全。
4.有规范的企业章程、经营方案、经营管理制度。
各类企业申报许可时,拟采用的热源方式含有燃气锅炉供热的,安全负责人以及安全员需经燃气从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第六条申请供热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供热经营许可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三)供热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保证明,其他管理人员的明细表及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保证明。
(四)锅炉工、电工、安全员类技术工人明细表及身份证、上岗资格证书、劳动或劳务合同。
(五)管理制度和经营方案。
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安全巡检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供热工程建设计划、服务规范。
(六)抢修抢险设备台账、购买发票或租赁合同。
(七)热源方式含有燃气锅炉供热的,还需提供安全负责人以及安全员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第七条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供热经营许可证格式和编号规则。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编号规则进行编号(见附件)。供热经营许可证载明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类型、许可证编号、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金、热源方式、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
第九条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在企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提示供热企业延续,供热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程序向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申请,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不申请延续的,有效期满后,其许可证自动失效,但供热企业不得因许可延续不及时、撤销、撤回或注销等原因擅自停业、歇业。申请许可证延续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六)(七)项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已取得许可证的供热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原许可证作废。
第十一条供热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有变化的,应当向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供热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与许可证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1.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金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2.企业类型、热源方式变更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有关规定向相应审批部门提供申请材料,企业类型变更完成后,原许可证自动作废。
第十二条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供热经营许可标准要求的条件。
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强化供热经营许可审批事后监管,企业不再符合相应供热经营许可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承揽新的供热经营项目;逾期仍未达到供热经营许可标准要求条件的,审批部门可以撤回其供热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供热企业应当向注册地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其变化情况;
(二)企业建设改造供热设施具体情况;
(三)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供应规模、用户发展、制度建立、巡检巡护、抢险抢修、应急演练情况,其中,采用燃气锅炉供热的企业还需提供采暖季开始前燃气锅炉房的用气安全检查和燃气问题隐患整改情况;
(四)企业服务情况,包括服务窗口设立、问题投诉、报修处置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四条供热企业取得经营区域或原有经营区域发生变化的,企业经营区域所在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于三十日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正式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可以撤销已作出的供热经营许可: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发放供热经营许可证的;
(二)审批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供热经营许可证的;
(三)审批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供热经营许可证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供热经营许可证的;
(五)供热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办理供热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供热企业未按规定申请许可延续,且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的;
(二)供热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供热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供热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应当注销供热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供热企业申请注销供热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供热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供热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相关方案;
(三)供热经营许可证。
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取得的供热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办法实施之后,按照原许可证上记载的供热能力换发相应企业类型的供热经营许可。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权威解读

《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按照《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我省供热行业监督管理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一、我省供热行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省供热事业得到长足发展,截至2022年底,全省集中供热总面积达到14.05亿㎡,热力站19423座,供热管网约6.56万公里。全省共349家供热单位,其中国有企业116家,民营企业187家,单位自营16家,物业代管30家。供热企业数量多、供热规模大,但是行业监管存在明显不足,对供热企业缺少有效监管手段。
二、《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冬季供暖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事关千家万户冷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关注度非常高。近年来,随着全省供热规模不断扩大,供热企业数量逐年增加,但经营水平和能力参差不齐,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经营秩序有待进一步加强。加强供热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维护群众利益、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提高供热企业经营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为进一步做好行业监管工作,规范供热企业经营行为,避免管理空档、秩序失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制定了本办法,全力推动我省供热企业合法诚信经营,推动城市供热行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高供热保障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19条,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供热企业设置分类。按照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将供热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其中,一类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不受限制,二类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为合计500万平方米(含)以下,三类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为合计100万平方米(含)以下。
(二)明确行政审批权限。明确省级、市级有关部门为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其中,一类供热企业的许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二类、三类供热企业的许可由设区的市(含定州、辛集市)级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确定的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审批。本《办法》试行期间(试行期2年)暂不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一级审批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可自行选定一个试点县,将三类供热企业的许可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待《办法》试行期结束后,再根据《办法》实施情况和试点县工作情况开展后续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工作。
(三)明确各类供热企业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应具备的条件。对各类供热企业经营需具备的供热、建筑、财务类专业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应急抢修设备和机具的种类、数量,注册资本金,规章制度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四)明确许可申请、延续、变更等规定。对供热经营许可申请、延续、变更等业务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作了详细规定。
(五)明确监管职责及法律责任。明确对供热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手段,对供热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
四、下步工作举措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着力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逐步构建以层级监督检查为抓手、以双随机检查为重点的监管体制,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适时总结经验和问题,不断修订完善,确保监管措施科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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