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让登记权限方面,《通知》明确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等14种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锰、钒、钛、铪、铟、锗、镓、铌、钽、铍、铼、硼等23种战略性矿产资源和地热资源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此外,《通知》还在资源储量、出让收益评审备案,以及综合勘查开采简化手续办理等其他方面进一步完善山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助力山西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
其中明确,油气探矿权人除可兼探铀矿、钾盐、氦气、二氧化碳气、地热资源外,不得进行非油气矿产勘查;非油气探矿权人除煤炭可兼探煤层气外,不得进行油气矿产勘查;煤炭探矿权人可对煤系地层共伴生矿产和地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非煤探矿权人不得进行煤炭资源勘查。